自《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关于担保方面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我根据最新的规定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事先声明,如果不是关系很好的朋友或者对借款人的信用、资金状况知根知底的话不要轻易做担保,尤其是做银行这类金融机构的担保。
担保人是民间讲法,法律上叫做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信用担保。借款人还不出钱,银行可能到底找谁要钱得看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责任比较轻的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只是承担一般保证的话则不利局面会变得好一些,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银行在要求一般保证人替借款人还债前必须先做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到法院去起诉借款人,哪怕明知道对方还不出钱也得起诉;第二件事是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财产,比如拍卖借款人的房产、车子之类的。
只有当借款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足的部分才轮到一般保证人还。
责任非常重的连带保证人
其实从“连带”二字上就能感受到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多大。古代有连坐制,连带保证责任也有点这样的意思。
连带保证人是不享有限速抗辩权的。换言之,只要借款人还不出钱或者不愿意还钱,银行就可以找连带保证人要钱。如果连带保证人不还,银行可以直接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银行来说,找谁还钱方便就找谁。如果银行知道连带保证人资金状况很好、很有钱的话甚至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其替借款人还钱。
到底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呢?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明确写明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形式的话直接看合同条款。
第二,如果合同上没有写或者写的不清不楚的话按照一般保证对待。注意,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以前的担保法规定的是直接按照连带保证对待。因此,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保证人而言是比较友好的。
第三,银行借款时提供的合同上必然会写明按照连带保证对待。这个很好理解,连带保证对于银行明显更加有利,故格式条款肯定得这么写。能不能要求银行把合同上的条款改成一般保证呢?你可以要求,但银行几乎不可能允许!保证人不愿意的话银行不借钱就是了,又不是银行求着借款人借钱,而是借款人求着银行放款。
做保证人时尽量让借款人提供抵押物
有的时候不帮朋友也不太好,帮了朋友又担心万一朋友未来还不出钱,银行找上自己要钱。
大家可以在做保证人的时候同时要求借款的朋友提供抵押物担保。法律规定在借款人还不出钱的时候,如果既有借款人自己的抵押物又有保证人做信用担保的话先拍卖或者变卖了抵押物还款,不够部分才需要连带保证人还。
这个技巧能够尽量将连带保证人的风险降到最低。当然,最好还是不要做保证人,这是最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