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还是比较早的,是在职工住房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解决过去由单位包分配住房过渡到用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居民住房的配套办法。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按照令的方式发布的,属于的规章,具有法律法规的性质。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扩大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还只限于城镇在岗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城镇所有的企业和民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但在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扩大到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自己缴纳全部住房公积金,所以缴纳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可以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在购买商品房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要远远低于商业贷款的利息,这是缴纳住房公积金后的最大好处,这也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最大动力。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本人的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职工或是新调入的职工,是按照上月本人的实际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最低为5%,最高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各地的规定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最高不能超过12%。之所以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做出最高12%的规定限制,主要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也是减轻财政支付负担的需要。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四川的规定最低的缴存比例为10%,超过24%以上的部分要按照国家规定纳税。个体工商和收入比较高的灵活就业人员,之所以想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一方面可以解决买房时解决住房公积基金贷款的问题;二是为了增加成本,合理纳税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