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清偿权的优先顺序是指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
第一顺序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一顺序债权是指对职工权益的保护,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等属于基本生活保障,必须优先清偿。
第二顺序
破产人欠缴的除第一顺序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二顺序债权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必须优先清偿。
第三顺序
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第一顺序、第二顺序以外的债权。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此外,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清偿顺序:
-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
- 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 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企业破产清算时,清偿权的优先顺序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不同类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