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保案件冻结微信,当事人如何维权?

微信作为当下最常用的社交软件,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一些执保案件中,当事人的微信账户也可能被冻结。这不仅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不便,还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经济活动。

执保案件冻结微信,当事人如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难以查明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有逃避、转移、隐匿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有其他使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减少的行为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微信账户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冻结。

那么,当事人微信被冻结后,如何维权呢?

首先,当事人应首先确认是否存在被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是否符合上述冻结条件。如果不存在上述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其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查:

(一)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未予支持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划拨、变价财产,当事人对裁定的范围、内容有异议的;

(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显失适当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而未终结执行的。

第三,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变更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微信被冻结后,并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也无法联系到执行法院。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全国统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自己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联系执行法院。

综上所述,当事人微信被冻结后,应首先确认是否存在被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是否符合上述冻结条件。如果不存在上述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审查、申请变更执行措施,或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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