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农村,家中已经分家分房子了,自己只有女儿,现在兄长家提出要求,未来家中老房子要过户侄儿,侄儿负责送终。其实针对这种事,法律确实也有着相应的规定。但是更重要的是一个家族内部要形成统一的意见,制定出相应的要求。
针对民事方面的裁决,法律是最后一道屏障。其实前面应该是道理或者是统一的一致意见,如果直接所有的民事事情全部用法律进行裁决,那其实显得我们这个社会已经缺少了协商机制,绝对不是一个有着5000年传承的文明社会。
针对继承和遗产分配,其实更多的是遗产所有人自己的意愿。不论他是不是有儿女,不论他是不是需要有人传宗接代,遗产的分配,其实有遗产的所有人自己来去决定。可以在自己意识清醒活着的时候,对于完全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身后的分配。留给自己的后代也行,留给亲属也行,留给社会也行。这个意愿的表达是法律承认的。
正是因为拥有遗产所有权的人,对于身后的财产分配要求是让法律来法定继承分配,或者没有留下任何话语,此时才真正是我们的遗产分配法去决定,其实按照我们现在的民法典规定,大家都知道我国是有着遗产的三层顺位继承顺序的。其中自己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这个规定中可没有说不能给女儿,只能给儿子哦。
遗产由儿子继承,或者是由家族中的男丁来继承,这仅仅是古代的一种遗产继承的方法而已,也不代表着过去家族遗产继承的规则。在我国即使在古代,遗产的继承其实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儿女共同进行分配的,有些是男性继承的,有些是男性养子继承的,还有一些直接捐给了家族。所以从来没有家族中的男性可以继承家族中所有家庭的财产的这一说法。
所以碰到这样的亲戚,觉得自己家的儿子可以继承无儿子叔伯家的遗产,或者觉得可以继承无子女的叔伯舅姨的财产,都是对于法律和过去传统的一种误读。他们没有这个权利,财产拥有人可以任意支配他们身后的财产,包括给照顾自己晚年的无血缘人,包括捐献给社会,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只有在自己没有明确指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民法典上面的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律进行裁决。
所以此时最好的方法就是给他们说的清清楚楚,自己家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与兄弟家没有任何关联,未来如何支配由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