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人是组织机构、是公司并不是某个人。题主的意思应该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人,具体来说叫做“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是出资的股东,因此应该把题主的问题改成如果公司破产了,股东是不是需要还钱。
第二,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是责任有限。什么是责任有限呢?说白了就是股东对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有限的,债务不会牵涉到个人。
比如一家公司破产前有资产100万元、债务200万元,破产后把资产全部卖掉后还欠着100万元的债务呢。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股东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为这100万元的负债承担清偿义务的。换句话说,债权人倒霉了,不得不接受亏损100万元的事实。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呢?因为做生意的风险很大,很容易投资失败,为了鼓励大家创业,法律直接为投资人隔离了部分风险。公司债务管公司债务,个人资产不受牵连。
当然,这是一般情况,有几种特殊情况下股东还是要承担部分甚至全部公司没有还清的债务的。
第三,股东需要替公司还剩余债务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
比如,有些股东自己的消费支出全部报销在公司里,没钱了就从公司账户赚一些钱到私人账户中。这就属于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股东确实这么做了,那么股东就不能因为公司破产了而置身事外。道理也很简单,公司之所以会破产极有可能是因为股东乱发公司的钱造成的,当然不能让股东因此而躲避了债务。
2.股东做了公司的保证人
这种情况在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时比较常见。小公司往往很难从银行那里借到钱,这时如果公司大股东(老板)愿意用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者自己做保证人的话,银行可能会考虑借钱给公司。
这种情形下公司一旦破产了股东还是要替公司还钱的。当然,法理不同,老板这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还钱,而不是以股东的身份还钱。
另外,这种情形下只还承担具有保证责任的债权,什么意思呢,我举个例子。假设公司破产后还欠两笔债务,一笔是欠A银行200万元、另外一笔是欠供应商的150万元货款,共计350万元公司还不出的债务。欠A银行的贷款由老板做保证人,而货款则没有。因此,老板要用个人财产归还200元的银行贷款,而150万元的货款不用还。
3.认缴制下未缴全资金的承担一定的责任
现在的公司都是认缴制,什么叫认缴制呢?就是设立公司的时候注册资本是虚的,报多少就是多少,不一定要立马把钱打到公司账上。
比如公司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大老板认缴170万元,其他股东认缴30万元。实际上大老板只是实缴了50万元,剩下120万元没有出资。
假如公司破产了还欠债权人200万元没有处理掉的话,大老板得拿出120万元还债,因为这是他本来应该尽却没有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假设其他股东认缴的30万元当时一分钱也没有打到公司账上,那么公司破产后其他股东要承担30万元的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的大老板基本上是不用还公司破产后剩下的债务的,但如果之前不讲武德或者主动承担了保证义务则可能要拿个人财产还一部分钱。